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俊红,女,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薛鹏,男,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俊红与被告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俊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