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生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宫洪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吉林省龙井市人,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王春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吉林省龙井市人,住吉林省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生根与被告宫洪安、王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生根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生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生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生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