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文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房山区。2019年5月4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羁押,2021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文宾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文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0月17日16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接警后赶至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西山小镇小区路口北侧,处置被告人卢文宾醉酒警情。卢文宾不配合工作,辱骂、威胁民警,用手掐民警高某脖子。经鉴定,高某身体所受损失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卢文宾于2020年10月17日被民警从现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文宾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卢文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文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卢文宾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等人证言,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证明、住院病案,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执法通视频,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宾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文宾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文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文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全莹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