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昌碧,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无业,身份证号码:522623199110064868,住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舞阳村平宁五组。
被告:雷帮和,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身份证号码:522623198010040012,住施秉县城关镇舞阳村平宁五组。
审理经过
原告杨昌碧诉被告雷帮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昌碧与被告雷帮和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雷翔栋(****年**月**日出生)随被告雷帮和生活,原告杨昌碧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杨昌碧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21年8月至12月5个月的抚养费,从2022年开始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原告杨昌碧对婚生子雷翔栋享有探视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昌碧自愿负担(已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