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英,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王淑芹,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王淑香,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王德才,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王淑华,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英起诉被告王淑芹、王淑香、王德才、王淑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志英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志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