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洛县昌达架管租赁站。住所地:甘洛县滨河路。 经营者:王世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个体户,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刘作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甘洛县昌达架管租赁站与刘作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2032.73元,申请执行费1880.00元,合计133912.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民政、不动产、车辆等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刘作辉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作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2021年7月6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作辉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建 平 审判员 阿木以卡 审判员 孙 志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木 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