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学才,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杰,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彬绪,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张湾乡马河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邹学才与被告王彬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邹学才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学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学才撤回对被告王彬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学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窦 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亚 书 记 员  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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