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全福,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芳颜,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丁全福与被告于芳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丁全福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全福与被告于芳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证据发生变化,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全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全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