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夏津县兴朔厨卫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德百商贸城4-2号“先科厨卫”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7MA3DGR3E9R。
经营者:何家印。
审理经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兴朔厨卫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