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 被执行人:罗某某
审理经过
崔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821民初3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 2、本院于2020年1月7日起7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被执行人所在社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 4、本院查询临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猗管理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济管理部、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经查封1、罗某某(共有人杨武)名下位于永济市舜都大道南段西侧(新加坡小区)门面房(从北向南)1单元21号房屋。2、罗某某(共有人杨武)名下位于永济市舜都大道南段西侧(新加坡小区)门面房(从北向南)1单元22号房屋。以上均为轮候查封,查封财产无法处置。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库予以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微信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未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罗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荆金科 审 判 员 姚 玲 人民陪审员 吉文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