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钟山县。
被执行人:郑珍兰,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钟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珍兰与被执行人刘建新离婚纠纷一案,依照(2019)桂112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珍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建新婚生小孩刘梦妍的抚养费每个月400元。因被执行人郑珍兰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于2021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珍兰的银行账户有1323.3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郑珍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谢振伟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