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应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聚财路顺安巷11排*号,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张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保宁路禛祥巷10排*号,
被执行人:曹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保宁路禛祥巷10排*号,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应军与张宇、曹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宇、曹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宇、曹晓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曹应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金9973元及从2015年12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21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张宇、曹晓燕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宇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勇泰名苑A区六马路北乌审街东6-3-802室的房屋及张宇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一马路烈士陵园北侧22#住宅楼-1-302室的房产。后本院依法查封了张宇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勇泰名苑A区六马路北乌审街东6-3-802室的房屋及张宇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一马路烈士陵园北侧22#住宅楼-1-302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变现,申请人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执恢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