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刚山路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4WJL6TX6。
法定代表人:林实监。
委托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金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8319863D。
法定代表人:徐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8元,由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