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甲世忠,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梁凤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被执行人:邓旭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世忠与被执行人梁凤孙、邓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梁凤孙、邓旭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975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774.27元,剩余欠款91775.73元。申请执行人甲世忠与被执行人梁凤孙、邓旭升已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423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