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连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申请执行人:陈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徐高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徐苑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连国、陈帅与被执行人徐高粱、徐苑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高粱、徐苑苑应返还申请人彩礼款3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9日、6月21日、7月7日、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徐高粱有银行存款共计2047.59元; 2、查明被执行人徐苑苑有银行存款共计10715.77元; 三、2021年8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徐高粱、徐苑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罚款决定书,由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6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2763.36元,扣除执行费290元后,尚余13526.6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 力 审判员 闫晓东 审判员 付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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