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18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50元、执行费2713元)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付某某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通过系统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付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付某某名下登记有某某牌汽车一辆、某某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某某跃进牌货车一辆,经查该三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20>陕0722执587号案件)。通过系统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付某某名下有登记的不动产信息。 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马某某向本院共提供了四条财产线索,一、某某镇某某桥厂房;二、五门堰某某站两处关于打蜡、塑框的两处场地;三、某某公司隔壁四间四层半楼房;四、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层半农村自建房屋。根据马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某某社区一一进行了核实,某某桥厂房场地系租赁某某园某某社区,付某某搭建了一些钢架房,同时付某某长时间未给社区缴纳场地费;五门堰某某站打蜡、塑框的两处场地,其中一处系租赁黄某某(已死亡,家人无法联系)个人,另一处系租赁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组,因拖欠三、四年租金未付,五组已将场地租赁给他人使用,厂内的设备已被本院另两案查封(2020>陕0722执578号、818号);某某公司隔壁四间四层半楼房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2020>陕0722执1035号),付某某已将该房屋抵偿给该案申请执行人;某某社区某某园某某层半农村自建房屋,本案中已进行查封,经向社区了解,该房屋系付某某和其亲属共同修建,故暂无法进行处置。 综上,因付某某名下财产或被本院另案处置,或被本院另案查封,或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交,故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权 审  判  员    蒋龙图 审  判  员    李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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