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晋县钤涛纸箱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伍烈霍村。 经营者:钤涛,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夏津县金世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官道李村。 法定代表人:马连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连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晋县钤涛纸箱厂与夏津县金世兴食品有限公司、马连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晋县钤涛纸箱厂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冀0528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宁晋县钤涛纸箱厂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夏津县金世兴食品有限公司、马连振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夏津县金世兴食品有限公司、马连振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牛英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贾永涛 书 记 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