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岑巩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59069678E,地址贵州省岑巩县新兴大道152号。 被执行人:李培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培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培祥在622848119056688--1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308.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培祥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9056688--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