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从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刮学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从蓉与被告刮学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朱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从蓉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从蓉撤回起诉。

原告李从蓉预交诉讼费3,969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从蓉负担,退还李从蓉3,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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