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林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翯,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333室。
法定代表人:史平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芳兰,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执行人: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155号(海航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宝全。
被执行人:三亚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155号(海航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牧遥。
被执行人: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B座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宝全。
被执行人: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全。
以上四位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建辉,女,****年**月**日出生,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高碑店市。
以上四位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葛子毓,女,1983年4月20日,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张宝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王秋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的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全、王秋杨一案中,案外人林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林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源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林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