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区12号。

法定代表人向勇,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马龙,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乾钧伟业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1幢五层西侧405室。

法定代表人沈芷渊,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乾钧伟业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344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乾钧伟业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钧伟业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其工程款

4 027 713.22并支付逾期利息;给付停工窝工损失220 916元;给付案件受理费40 789元、鉴定费132 47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乾钧伟业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乾钧伟业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无保险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乾钧伟业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3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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