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新艳,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楸树家园昊天国际商业街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岁行,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龚新艳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7月8日,龚新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龚新艳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正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