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自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申请人:张留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南宫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自山与被告张留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自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留兵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张留兵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用的名下在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都分理处存单(账号18×××34)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