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辕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燨。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涛因与被申请人辕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辕点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涛申请再审称,贾涛与辕点公司自2019年5月13日至同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贾涛作为辕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因履行开拓业务的工作职责所产生的费用,辕点公司应予报销。且贾涛已提供证据证明李小攀是辕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能够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其已证实辕点公司拖欠贾涛报销款并承诺支付。贾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涛以辕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小攀曾承诺报销为由主张辕点公司支付报销费用,即便李小攀当时是辕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曾承诺贾涛报销的事实成立,但贾涛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李小攀同意报销的金额。贾涛在一、二审中均未就其诉请的报销款所涉的报销事由、金额构成、相关票证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辕点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为难以认定贾涛所主张的基于履行与辕点公司间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报销费用,并无不当。综上,贾涛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贾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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