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春香。
被告:吴光。
审理经过
原告孙春香与被告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孙春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被告吴光急用钱向原告孙春香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剩余欠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香诉被告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春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3100.00元,退还原告孙春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