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崇信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崇信县城新西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信小刚,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亚飞诉被告崇信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亚飞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亚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王亚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惠霞 书记员 王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