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连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施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连芳诉被告施国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胡连芳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国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连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连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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