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克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维维,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齐宝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志文,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正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维维、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志文与被告张正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无需就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0563号裁决书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与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第十八条明确约定:“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非因公负伤、因公负伤、生育等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均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担50%,乙方先期垫付此费用,甲方年内择时补足。”因此,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 730元。被告张正田于2020年12月15日和我公司因为其工作的劳动岗位提供者甲方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变更管理权限,新甲方招投标更换服务商,我单位未中标导致原有的工作岗位不存在,又因过期仅凭仲裁结果无法通过审计的原因,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正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结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将张正田劳动派遣至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7月31日张正田发生十级工伤。2020年12月15日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应付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正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 730元; 二、原告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张林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韩 静 书  记  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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