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小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黎川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肖晓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张艳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联系方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22民初54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肖晓兵、张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肖晓兵、张艳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肖晓兵、张艳芳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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