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小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黎川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肖晓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张艳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联系方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22民初54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肖晓兵、张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肖晓兵、张艳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肖晓兵、张艳芳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