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和石城路交叉口东北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800486464082A。 法定代表人:雷金鹏,职务: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旻,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艳,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池州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建设中路怡和家园1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2618946J。 法定代表人:孙才忠,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向华,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仪,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池州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置业”)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州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王旻、魏宏艳,被告华欣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池州市广播电视台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5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维多利亚花园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在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9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服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被告尚有55000元广告费用未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华欣置业辩称:1、原告主张的2013.11.-2014.11之间的广播费用已经支付,有转账凭证,被告不欠原告广播费用,2、2013.11.2014.11之间广播费用已经超过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存在广告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池州市广播电视台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池州市广播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17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66),(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项为我上诉费“或注明执收单位代码05301”)。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桂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