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振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科学历,现住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刘金鳌,系河北。
被告邢台市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骈秋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振华与被告邢台市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振华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许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许振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金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