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谭苏,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XXXXX巷XXXXXXX号。
委托代理人:钟兴,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伟,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嘉美合顺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海榆北路阿里山度假村对面山水绿世界第XXX幢XX门XXXXXX房。
法定代表人:张家郡,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谭苏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嘉美合顺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向被执行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嘉美合顺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嘉美合顺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谭苏支付回购款260万元及利息;2、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嘉美合顺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8400元。被执行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嘉美合顺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并未在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财产查控,经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以及车辆登记。因此,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的网络查控结果,线下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还把我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告知并释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咨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财产线索。因此,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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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林爱春
审 判 员 黄向荣
审 判 员 郑玉忠
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文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