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金中心T3 6楼2、3、5、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383438。 法定代表人:Mark Lim Chen Kuo,职务董事长。 被告:罗世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世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6元,减半收取计92.28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熊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