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金中心T3 6楼2、3、5、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383438。 法定代表人:Mark Lim Chen Kuo,职务董事长。 被告:罗世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世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6元,减半收取计92.28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熊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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