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泽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肖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泽球与被告肖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吴泽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泽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