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住山西省怀仁市。 被告:廉某,住山西省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与被告廉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孟某于2021年3月11日以与廉某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孟某已预交),由孟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斌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