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柯有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大冶市欧蓓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5号。 法定代表人:阳汉宜,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柯有茂因与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大冶市欧蓓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20)鄂028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柯有茂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柯有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尹 策 审判员 魏美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娄晶 书记员黄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