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菊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祁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管宝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朱爱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孔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菊建与被告祁广军、管宝莹、朱爱丽、孔春花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吴菊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菊建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杜丽丽 人民陪审员 冯业如 人民陪审员 帅玉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秋雨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