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远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黄景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X。
审理经过
原告陈远深诉被告黄景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远深、被告黄景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0年8月,被告黄景南承揽到湛江市赤坎区××××××御海湾商住小区《八月小厨》装修工程后,将地板砖铺设、砌墙和腻子粉批荡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原告于8月中旬购买所需的装修材料,组织装修工10人进场施工,于10月初,全部装修工程完成,并经业主的现场施工和被告验收合格。10月10日,原告和被告根据《劳务分包协议》的相关约定,共同对装修项目的工程量进行了列表汇总和结算,并经现场施工和原告、被告审核,制作了工程款结算表,确定工程总额为72000元。在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40000元,尚欠32000元。《八月小厨》已于10月下旬开始经营使用,本装修工程已经业主和被告经验合格,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0年2月6日支付了8000元,至今尚欠18000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延付款额按银行信用卡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五)给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称其承包的工程款支付与事实不符。我方在2020年11月开始陆续支付了14000元给原告,剩余18000元未支付。二、原告诉称黄景南为湛江市奕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该情况与事实不符。黄景南是的项目经理,关于八月小厨的工程劳务合同承包情况,工程项目一直由项目经理进行签署和谈判,前提是以公司为主体,但是当时签署该份合同的时候处于休息日,负责合同的员工并没有上班,仅由项目经理个人先签署劳务合同,后续公司将在原来的合同上盖章确认。三、原告诉称工程质量没有问题与事实不符。四、原告应起诉湛江市奕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黄景南本人,黄景南是公司的员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陈远深与黄景南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陈远深承包涉案工程(铺设瓷砖、批墙等),并约定了部分工程的单价。签订合同后,陈远深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地点在湛江市赤坎区××××御海湾商住小区八月小厨餐饮店。2020年10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黄景南在工程的结算列表上签名确认:工程总金额为72000元,已付40000元。时工工钱14400元最迟于10月25日付清。如果超期按银行信用卡利息计算。黄景南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18000元,原告遂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远深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双方亦于2020年10月10日进行了工程结算,黄景南至今尚欠工程款1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景南应承担向原告陈远深支付剩余工程款18000元的义务。对于黄景南的抗辩意见,首先,《劳务分包合同》及结算列表均是黄景南本人签名的,且合同和结算列表上也没有提及被告所称的“湛江市奕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该公司的公章确认,故黄景南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适格。其次,黄景南称陈远深的施工质量有问题,但其提供的《处罚通知单》均是在双方结算的日期(2020年10月10日)之后出具的,不能证明是原告陈远深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最后,在2020年10月10日之后,陈远深班组人员已退出施工现场,黄景南聘请其他工人进场施工,黄景南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陈远深提出过工程质量有问题,综上所述,原告陈远深提出被告黄景南支付工程款18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酌定被告从起诉之日(2021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被告黄景南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黄景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远深支付工程款18000元,并从2021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黄景南负担200元、原告陈远深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