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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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4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14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取款32000元,被告收到50000元后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对下剩44000元借款重新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期1个月。同时,被告将其父母购买的××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号现代牌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完税证明质押在原告处。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12000元,下剩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未还,原告遂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4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向被告足额出借后,被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并就下剩44000元借款重新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整,期限一个月,按时归还。2018.6.3至2018.7.3归还。借款人:王某2018.6.3”。同时,被告将其父母购买的××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号现代牌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完税证明质押在原告处。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12000元,下剩32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未还,原告遂依法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所欠原告款项,对此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2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122元、被告王某承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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