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庆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2-7号。

法定代表人:杨汶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欢,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龙,男,汉族,村民,生于1980年5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良,男,汉族,村民,生于1976年3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石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士怀,男,汉族,村民,生于1987年3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波,男,彝族,村民,生于1991年8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官伟,男,汉族,村民,生于1984年12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石屏县。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坤,金阳县天地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金阳媛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阳县派来镇唐家营盘村红卫组上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汶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欢,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庆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龙、高良、汤士怀、杨波、杨官伟,原审被告金阳媛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0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0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庆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00元予以退还。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