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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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庆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2-7号。
法定代表人:杨汶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欢,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龙,男,汉族,村民,生于1980年5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良,男,汉族,村民,生于1976年3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石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士怀,男,汉族,村民,生于1987年3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波,男,彝族,村民,生于1991年8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官伟,男,汉族,村民,生于1984年12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石屏县。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坤,金阳县天地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金阳媛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阳县派来镇唐家营盘村红卫组上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汶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欢,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庆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龙、高良、汤士怀、杨波、杨官伟,原审被告金阳媛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0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0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庆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