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秋平,男,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毛品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曹晓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曹枭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聂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金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曹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45号富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83526Y。
上述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曹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品新、曹枭枭、聂文明、金敏强、曹敏、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0)湘0421民初23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毛品新、曹枭枭、聂文明、金敏强、曹敏、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21日,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1月13日和2021年5月28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财产网络查询并未查询到工商、证券、车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所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清偿该笔债务。2020年11月13日,在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本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20)湘0421执1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号××广场××的房产[房权证号:衡权证珠晖区字第08233794号,面积为:3114.43平方米,衡国用(2015A)第05-0095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湘0421执11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无人竟买,且申请执行人不意以物抵债,故该房产暂不宜处置。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421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