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依安县。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依安县。 被告: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刁某与被告李某、邹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宝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