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六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剑南,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论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4。
被告:永靖县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太极镇中庄村九社,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6229233322245296。
法定代表人:杨三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六花与被告王论树、永靖县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六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剑南,被告王论树、被告三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三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罗六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论树、三顺公司赔偿罗六花医疗费等30910元;2、案件受理费由王论树、三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罗六花于2019年5月29日开始在王论树、三顺公司承包的永靖县关山乡红楼村石家门集中安置点工程处打工,主要工作为做饭。2019年7月16日,罗六花准备做饭过程中被第三人王可义的羊致伤,王论树及王可义的儿子送罗六花到永靖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左侧桡骨骨折。后三人去临夏金瑞龙接骨诊所治疗,费用400元由王可义儿子支付。罗六花于2019年8月4日、9月17日两次到临夏金瑞龙接骨诊所治疗,花费1200元、交通费1400元。为维护罗六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罗六花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论树辩称,罗六花在工地上做饭的事实存在,她在别人树底吃杏子被羊致伤,羊的主人也赔偿了,所以与我无关。
三顺公司辩称,三顺公司与王论树签订了合同,罗六花在工地以外被羊致伤,与三顺公司无关。
罗六花依法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1、鉴定书意见一份,证明罗六花此次受伤的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误工期90天,护理期60天的事实;2、金瑞龙接骨诊所的诊断证明、报告单各一份,证明罗六花在金瑞龙接骨诊所花费1210元;3、证人卜某证明,罗六花受伤的那天,罗六花告诉她被羊致伤。
王论树质证意见:有异议,我没有责任,与我无关。证人证言的意见是证人只是听说,没有看见羊顶的现场。
三顺公司的质证意见:证人只是听罗六花说羊顶了,其他的她没有看见,鉴定意见无异议。金瑞龙接骨诊所的诊断、收费,是罗六花自己的事。
王论树未提交证据。
三顺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1、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安全责任书各一份,证明三顺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王论树,并且将权利义务都有了约定,所以与三顺公司无关;2、三顺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杨三顺系该公司的法人。
罗六花的质证意见:罗六花只是工地的打工者,安全责任书只是内部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的法律关系。
王论树无异议。
根据罗六花申请,本院向永靖县关山乡人民政府调取异地搬迁项目工人工资表。
罗六花、王论树、三顺公司无异议。
因案情需要,本院与王可义进行了谈话,制作谈话笔录一份。
罗六花质证意见:不属实。
王论树质证意见:王可义说不是羊致伤的,但当时拉着罗六花去医院的时候王可义说羊致伤的。
三顺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证人与罗六花有利害关系,且未看到本案发生经过,故不予采信;罗六花、三顺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其中三顺公司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顺公司将其承包的永靖县关山乡红楼村石家门集中安置点工程分包给王论树,2019年5月29日起罗六花受王论树雇佣在该工地做饭。2019年7月16日上午,罗六花去厕所后返回厨房途中被王可义的羊致伤,王论树及王可义的儿子送罗六花到永靖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后王论树及王可义的儿子陪同罗六花去临夏金瑞龙接骨诊所治疗,费用400元由王可义儿子支付。罗六花于2019年8月4日、9月17日两次到临夏金瑞龙接骨诊所治疗,花费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罗六花与王论树之间系雇佣关系,罗六花在工作时间段被王可义的羊致伤,罗六花可以请求第三人王可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王论树承担赔偿责任,现罗六花主张王论树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论树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王可义追偿。罗六花在返回厨房途中防范不足,被羊致伤,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王论树的赔偿责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三顺公司作为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论树,三顺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三顺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罗六花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罗六花在金瑞龙接骨诊所治疗花费1210元,本院予以确认。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罗六花的误工期被评定为90天,故罗六花的误工费为56208元/年÷365天×90天=13859.5元。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罗六花的误工期被评定为60天,故罗六花的护理费为56208元/年÷365天×60天=9239.67元。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罗六花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交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后续治疗费,罗六花的后续治疗费被评定为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鉴定费,罗六花作司法鉴定花费2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罗六花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9509.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论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六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9509.17元的60%,即为17705.5元,其余40%损失由罗六花自负,永靖县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罗六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罗六花、王论树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