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晓龙,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唐钦友,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唐钦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唐钦友支付案件受理费1,983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国江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唐 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