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王昊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依据(2021)苏0707刑初119号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除仅有的零星存款留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