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范盛林申请执行教富山、教福林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范盛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镇西北河大街民生小区1号楼*单元502
被执行人:教富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农贸市场综合楼3楼南门
被执行人:教福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老松沟农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范盛林与教富山、教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偿还义务,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