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被告:龚学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龚素平与被告龚学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8月27日,原告龚素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龚素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