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周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黄河,局长。
审理经过
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因认为被告周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周至县自规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称,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周至县XX镇XX村李成凯砂场正西侧长期存在非法采砂、挖坑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形成的沙坑占地约50亩,东西宽约83米,南北长约452米,深月6米,土地类型为基本农田,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现砂坑经部分被填平,土地仍未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与2020年1月21日立案,2020年3月5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在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仍未履行全面监管职责,致使涉案土地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支持和督促周至县自规局严格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周至县自规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周至县XX镇XX村李成凯砂场正西侧基本农田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督促,被告周至县自规局对周至县XX镇XX村李成凯砂场正西侧的砂坑督促相关部门进行了修复治理。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砂坑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已使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西铁检四部行公撤诉[202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周至县自规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督促,被告周至县自规局对周至县XX镇XX村李成凯砂场正西侧的砂坑督促相关部门进行了修复治理。被告周至县自规局依法履职的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情形,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因被告周至县自规局依法履行职责已使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向本院提交的《撤回起诉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对被告周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海军
审 判 员 孙青青
审 判 员 王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