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薛某乙,男,1965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街道迎XX社区XX小区XX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薛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件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021年2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薛某乙在银行的收入账户予以冻结。现等待扣划偿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志刚
审判员 张宏明
审判员 常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