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坤华,男,汉族,1986年11月14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于太法,男,汉族,1974年3月8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于太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坤华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于太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太法的银行存款35538.7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丹